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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遗产管理人制度下的公证参与

2025年03月24日

摘要:在当前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个人财富的积累与传承成为了关乎家庭福祉与社会稳定的重要议题。《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全面升级,其中,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引入尤为引人注目。公证作为法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势必会为遗产管理人体系提供服务,本文指出了公证参与遗产管理人的优势,探析了公证机构参与遗产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方式,指出实践中可能会遇到的困境并试图提出应对策略,以期能够深入了解遗产管理人制度,并为遗产管理人制度提供更为有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关键词:遗产管理人;公证

 

一、 我国的遗产管理人制度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在继承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创新,旨在规范遗产的妥善管理、公平分配,保护继承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该制度构建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职责、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的框架,为遗产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一)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概念及制度概述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一项综合性的制度构建,是指在继承开始之后直到遗产分割之前,经过选任程序而确定的具有管理遗产能力的主体,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管理和处分,从而公平合理的保护、清算、管理、处置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在我国《民法典》中,遗产管理人制度主要体现在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具体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途径,包括遗嘱指定、继承人推选、继承人共同担任或由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担任、法院指定等,从多个层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担任方式,考虑的明确且周全。遗产管理人承担的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制作遗产清单、报告遗产情况、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债权债务以及分割遗产等。其权利主要包括获取报酬、为遗产管理活动的需要而采取必要的法律行为等。同时,遗产管理人需对其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害承担责任,确保其尽职履责。

(二)遗产管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1、操作规范缺失。尽管《民法典》对遗产管理人制度有了初步构建,但具体的操作规范尚不完善。例如,对于遗产管理人的具体任命程序、管理流程、如何有效编制遗产清单等,缺乏详细的操作指南,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影响了制度的实效性。

2、信息共享不畅。遗产管理人在执行职责时,往往需要跨机构、跨部门获取遗产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房产、银行账户、股票债券等。然而,当前信息系统间的信息壁垒,使得遗产管理人难以全面、迅速地掌握遗产的完整信息,影响了遗产的有效管理与分配。

3、监督机制不足。在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实际操作中,如何有效监督遗产管理人的行为,防止滥用职权,成为一大难题。目前,对于遗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责任追究程序、不当行为的纠正措施等,缺乏明确且可操作的规定,这增加了遗产管理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二、公证机构参与遗产管理人制度的优势

(一)公证具有公信力

公证处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组建的证明机构,行使的是国家赋予的证明权。《公证法》等相关法律赋予了公证较强的证据效力,在没有足以推翻的相悖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在家事领域的实践中,公证文书也是各部门和人民群众较为为认可和信任的法律文书。具有公信力的公证文书,可以增强遗产管理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使遗产管理工作能够被当事人及相关部门认可和采信,减少纠纷,保障遗产管理工作顺利完成。

(二)公证具有中立性

我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证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基本行为准则,同时公证机构同时收到公证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双重管理,这决定了公证机构能够长久保证中立性。这使得公证机在参与遗产管理工作的过程中,能够以中立的身份客观公正的对相关民事活动、行为、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证明和监督,更容易取得各部门和各方当事人的信任,从而兼顾继承人、遗产债权人等各方利用诉求和权益。

(三)公证更具有专业和经验优势

担任执业公证员需要经过严格的流程,申请担任公证员需要在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在公证机构实习两年以上或者有三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并且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遵纪守法。故此,公证员能够在继承案件中能够精准把握各个复杂的法律关系、厘清继承人和遗产的范围和顺序。其次,公证机构在办理遗嘱、遗嘱保管、继承、意定监护、提存、分家析产等各类公证案件过程中积累的丰富的家事、遗产管理的经验和专业技能,且清楚明白的告知各方当事人在案件中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再次,公证机构在办理财产分割、保全证据、现场监督等公证事项时,积累了丰富的把控和协调现场的经验,在遗产管理中具有更多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公证在遗产管理人制度中的参与

(一)提供公证服务

公证机构可以为遗产管理人制度提供全流程的公证服务。包括:1、在当事人申办公证遗嘱的过程中,向其告知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相关规定及利害关系,鼓励当事人在遗嘱中指定遗产管理人,并先行制作遗产清单在公证处备案,以便于为遗嘱人百年之后相关遗产管理人处置遗产提供线索。 2、办理协议类公证证明继承人之间达成的推选遗嘱管理人的协议、委托管理遗产协议、财产分割协议等。 3、在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确定遗产管理人并出具裁判文书后,对裁判文书办理公证,便于遗产管理人在境外处置被继承人的遗产。4、办理遗产清单的保全证据公证,用以固定遗产现状,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包括清点被继承人遗留的保险箱内的贵重物品、古玩字画等遗产的保全证据,也包括债权人申报债权的保全证据公证。5、对遗产管理人处分特殊遗产的过程办理现场监督公证,并对处分所得办理提存公证,办理为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而办理提存公证。6、根据有关部门的需要并依继承人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及相关当事人的放弃继承声明公证。

(二)公证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

我国没有明文规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公证机构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自然可经被继承人生前指定、经继承人事后推选、村居委指定或人民法院指定等方式成为遗产管理人。公证机构作为遗产管理人,能够结合其专业优势,高效、公正地管理遗产,避免因个人情感或利益冲突导致的管理不公。通过提供全流程式的遗产管理服务,公证机构能够有效平衡各方利益,促进遗产管理的公平与效率。

(三)作为遗产管理人的监督主体

公证机构作为独立于遗产利害关系人的第三方机构,具有的中立性及非营利性特点,使其更为适合作为遗产管理人的监督主体。

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可以将公证机构作为遗产监督人,对遗产管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同时守护遗嘱受益人的利益。遗嘱生效后,遗产管理人如不遵循遗嘱内容清理、分配遗产,必然会损害继承人或债权人的利益,也会违背了遗嘱人的遗愿。这时候,由公证机构担任监督主体,有利益执行遗嘱人的意愿,同时保护继承人和债权人的相关利益。

公证机构担任监督主体可以对遗产管理人的道德风险起到一定的防范作用。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遗产管理人实际上享有遗产的清理和管理权,而其余继承人丧失了对遗产的管控,此时由公证机构担任监督主体,可以监督遗产管理人是否妥善履行职责,如以监督身份参与遗产分割及现场拍卖,对特殊遗产进行证据保全等,有效获取遗产管理人履职的证据。

四、公证参与遗产管理人制度中的困境

(一) 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尽管《民法典》对遗产管理人的产生、职责、权利与义务等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实际操作层面,缺乏详细的操作指南和明确的办理依据。例如,如何确保向继承人履行报告义务的具体程序、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否有权查阅遗产信息、遗产管理人如何通过公示催告程序通知债权人等具体操作问题,法律法规并未给出清晰的指引。这导致公证机构在办理相关公证业务时缺乏明确的规范指导,影响了公证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有时甚至难以满足当事人对遗产管理公正、高效的期待。

(二) 信息共享不畅:财产查询渠道受限

在遗产管理中,全面、准确地掌握遗产范围是基础也是难点。当前,我国尚未建立起统一的财产查询机制,各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不够完善,公证机构在处理涉及遗产的公证业务时,往往需要分别向不同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发函核实,耗时费力。加之,个别部门以保护个人隐私为由,拒绝或延迟提供相关信息,进一步加剧了查询难度。这种信息共享不畅的局面,不仅影响了公证机构办理遗产管理相关公证的效率,还可能导致遗产管理人难以全面、准确地清理和管理遗产,影响遗产的妥善处理和分配。

(三) 专业能力有待提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遗产的类型越来越多样化,从传统的房产、存款、车辆扩展到股权、知识产权、数字资产等新型财产形态。这要求公证人员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还需要熟悉财务、税务、金融等多个领域的知识,以应对遗产管理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然而,当前公证人员的专业能力参差不齐,对于如何有效防止遗产的损毁、灭失,如何处理涉及遗产的诉讼事务,以及在遗产类型差异较大的情况下如何做出合法合理的分割决策等方面,部分公证人员的专业能力仍有待提升。

五、应对策略

(一) 建立健全规范:细化操作指引

首先,面对操作规范缺失的现状,各个公证机构应在行业协会引领下紧密合作,推动制定具体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操作指引。这份指引应明确遗产管理人的产生程序、职责范围、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报酬请求等细节,以及在遗产清理、保管、分配等关键环节的操作流程。同时,指引应涵盖公证机构在参与遗产管理过程中的角色定位、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争议解决机制以及监督机制和群众救济机制,确保公证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为公证人员提供明确的操作依据,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探索合作模式:构建综合服务体系

遗产管理是一个涉及多领域知识的综合性工作,单一机构难以独立完成所有任务。因此,公证机构应积极探索与其他法律职业共同体如律师、会计师、银行、民政部门等的合作模式,构建遗产管理的综合服务体系。例如,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共同处理遗产管理中的法律争议;与会计师事务所协作,进行遗产的财务审计和价值评估;与银行、证券机构建立联动机制,确保遗产资金的信息共享、安全流转和有效管理。通过跨界合作,形成优势互补,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全方位的遗产管理服务,实现遗产的高效、公平分配。

六、结语

在当下和未来,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法律规定尚待完善,在实践中会面对各种法律和现实问题,公证机构在参与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进程中仍然任重道远,这就需要公证人共同努力推动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执行与完善,使公证机构在遗产管理人制度中成为不可或缺的角色,为促进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健康发展,为维护遗产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作出重要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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