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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公证业务之思考

2025年03月24日

前言: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人员的频繁流动和跨区域居住,社会家庭的生活模式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从而导致家庭法律问题变得复杂化,同时也增加了包括监护方面的多种需求。意定监护从冷门逐渐成为热门话题,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成为意定监护优选的法律形式,从而成为公证行业提供家事法律服务的特色业务。公证行业面对此类需求,更应该冷静考虑如何来办理意定监护,如何提供最适合的公证法律服务,如何能在意定监护领域展示公证的专业服务。

一、 意定监护公证业务的发生与发展状况

意定监护制度是指被监护人在具有完全的判断能力时,依自己的意思能力预先选任信赖之亲朋作为将来自己被判断为能力丧失或衰退时之监护人(并不限于法定的监护人),并与之订立委托监护合同,由本人将有关自己的监护事务(关于生活、疗养看护和财产管理的事务)的全部或部分代理权授予监护人,在本人因年老、精神障碍或其他丧失判断能力的事实发生后,合同生效。即在本人能力不充分之前,事先设置好处理这种问题的应对措施。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这是对本人自我决定权的尊重。

有关意定监护最早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法条内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继而在《民法总则》有了明确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民法总则》将成年人意定监护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成年人,以充分尊重成年人的自主决定权。随后《民法典》颁布了,监护制度没有任何变化。

意定监护根据法律规定需要由成年人与其确定的未来监护人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基于公证的证明行为,为了日后协议的有效使用,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成为了最优的选择。自意定监护被公众知晓后,此类业务的咨询也日益增多,但业务的需求情况看,还是属于非常态业务,有意定监护需求的都是因为各种特殊生活情况导致的,情况比较复杂,办理也需要认真和谨慎。而且有的时候还需要辅助遗嘱、预嘱、遗赠扶养协议等综合类公证服务。

二、 咨询和办理情况

自意定监护有法律依据以来,公证处陆续收到此类业务的咨询,基于各种特殊的家庭背景情况,我们通过详细了解,不仅告知咨询人意定监护协议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也会针对个案情况制定方案,告知能否办理,认为符合受理的条件予以及时办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会明确告知原因或者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

依据咨询和受理业务的案例,我们发现意定监护的办理还是比较复杂,首先要了解申请人的申办原因、身体情况、家庭状况,其次要了解申请人的主观意愿及和未来监护人的关系程度及感情基础。同时还需要详细告知协议的内容,单独和协议人分别交流,深入沟通,需要申请人双方都非常明确意定监护未来的法律效果和权利义务。最后是准备法律文书,预约办理。整个受理过程不同于其他业务,不可能一次性就能办理完毕,需要跟申请人进行不少于两次的深入沟通,最终确定好完整的服务方案,才能正式进入办理流程。

三、 总结所办案例的情况和执业感受

1、 这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家庭,大爷八十多岁,几年前查出

身患肿瘤,他的老伴先天患有精神类疾病。他们共有两个孩子,一儿一女,因为遗传也患有精神类疾病,一直都是大爷履行监护职责。大爷因为身体原因和老伴住进了一家养老院,他担心自己身体会越来越差,就想找个亲戚担任他及家庭的未来监护人。这个亲戚是他很多年前就确定下来的,面对自己家庭状况很多年前大爷就开始了自己的打算,这个亲戚是他的外甥,热心、善良还乐于助人。大爷觉得他这个家的未来都要交给外甥了,经过这么多年的交往和考察,这个外甥也值得托付。了解基本情况后,我们上养老院看望了大爷,他虽然患病比较瘦弱,但是思维和表达都很清楚。随后我们也和养老院的负责人进行了真诚地沟通,院长非常愿意配合我们,就大爷的入住情况、入住后他家亲戚的探望情况都进行了详细的告知。通过多方面的前期沟通,我们也了解到大爷的家庭现实需求,确认大爷未来监护人即其外甥的选择也是经过慎重考虑的,可以胜任这个未来沉重的责任。

后来,我们也和这个外甥单独进行了交流,他告知他家亲戚很多,但是没有人愿意帮助大爷,因为确实太麻烦,一家四口都需要被照顾,即便各自住在医院或者养老院,还有很多事务需要办理。大爷确实很多年前就和他的母亲提出了要求,未来需要他多多照顾,真是没有其他依靠。他也觉得大爷很不容易,很理解大爷的处境,多做些他愿意。办理意定监护的目的是证明大爷和他签订协议的真实性,在必要的时候公示与人,避免各种猜测和嫌疑。虽然其他亲戚不愿意靠前,但是也会三言两语,他也不想为自己的家庭带来过多的舆论压力。在准备好材料后,我们前往养老院为大爷顺利地办理了意定监护公证,大爷安排了未来,了却一桩心事,我们也见证了这份珍贵的人间温暖。

2、 第二个是律师在办理离婚诉讼案件衍生的意定监护。一

位中年女士是位全职妈妈,有三个孩子,长女已经成年,另外两个孩子还年幼,丈夫做生意。她有儿有女,家庭经济状况也不错,本来是个非常幸福的家庭,后来她无意中发现丈夫有外遇。和丈夫沟通后,丈夫不承认,也不同意离婚,她不接受这种欺骗。但是他的丈夫很强势,认为她的哭闹行为是神经病行为,扬言要把她送进精神病医院。她很担心丈夫的过激行为,怕万一未来自己身体有特殊情况或者什么意外,丈夫作为监护人肯定会作出不利于她的行为,所以在律师的建议下她希望和已经工作的大女儿签订意定监护协议,让女儿在她失能或者失智的时候,作为她的监护人,为她做主,避免丈夫滥用法定监护人身份。丈夫的外遇让这位女士痛苦万分,丈夫对她的过激行为,让她感到很绝望,但是她的思维很清晰,她要用法律来保护自己,避免自己未来可能发生的不利处境。我们也单独和她的女儿聊了很多,情况都是一致的,她的女儿愿意帮助妈妈,在离婚案件终结前的这段时间她们认为非常有必要做好充足的准备。她们认为意定监护非常满足她们现阶段的需求,坚持尽快办理,我们根据她们的需求为她们办理了意定监护公证,办理后这位中年女士心里就踏实了很多,她选择并相信法律的保护,在特殊的阶段依然要充分考虑、理性决定。

3、第三个案例是很常见的家庭,大爷有两个儿子,老伴去世后就自己住,因为自己还能做饭,所以不需要麻烦儿子回家陪住。老伴去世后也办理了财产继承,给儿子都分了钱。大儿子离婚了,没有正经工作,钱花完了就回家找大爷要钱。后来大儿子以自己身体不好为由,又不断回家找大爷要钱,不给就在家里大闹。大爷很无奈也很无助,他为了避免大儿子的打扰,就决定和小儿子一起住。小儿子比较听话,也正经过日子,但是小儿子从小就和大儿子不和睦,小儿子认为大儿子的行为都是因为母亲偏心惯出来的,所以小儿子一般不和大儿子往来。大爷住进小儿子家后,被照顾得很好,但还是担心未来生病住院等等事情发生的时候,大儿子会过来捣乱,都是儿子,都有赡养义务。不过大儿子虽然平时不履行赡养义务,但是老人出现失智失能的情况,无法想象大儿子会作出什么样的决定,可以确定小儿子一定会作出对他有利的决定。不过没有法律依据,小儿子未来如何直接来做大爷的监护人呢?大爷和小儿子的担忧就希望通过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来解决,办理之后大爷就放心了,小儿子也没有顾虑了,可以开始正常的生活。

4、最让我感动的是一对普通夫妇,他们照顾同学的父母很

多年了。他们的同学在很多年前因为一起车祸意外去世,导致同学的父母成为了失独老人。他们自同学离世之后十多年期间,一直照顾同学的父母。同学的母亲前年去世了,就剩同学的父亲需要照顾,为了方便照顾,他们就在家的附近租了间房子,让老人住了进去。他们做好了饭就送过去一起吃老人,有什么事情他们就过去照料。这些年的付出他们都是默默的,他们不想声张,只希望老人能够安享晚年,帮同学照顾他们的父母义不容辞。现在老人年级大了,因为没有亲属关系,他们担心未来老人身体不好,他们的监护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就选择了意定监护公证,觉得非常适合他们,未来他们能更加踏实地照顾老人。我们非常感动他们的故事,也尽我们所能为他们办理了适合的公证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让他们安全地做好事。

四、办理时应该注意的问题和建议

1、深入了解真实情况

每个意定监护业务都会有一个家庭故事,作为承办公证员需

要真实了解情况,和申请人深入沟通,单独交流,帮助申请人客观分析现实处境、理清思路,详细告知意定监护的法律规定和法律效果,告知被监护人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告知未来监护人需要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以及有可能面对的适用问题。通过多次沟通、全方面的了解后,确认申办人的主观意向与客观需求符合意定监护再予以准备公证文书,谨慎进入公证流程。

2、需要以最大程度考虑被监护人利益的标准进行衡量。

办理时既要充分尊重成年人的自主决定权,还要谨慎审查发生事由的合理性及客观需求性。民法典对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最重要的原则便是“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与“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因此,作为承担着预防纠纷职责的公证员,在办理意定监护案件时,理应充分洞察意定监护设立人的真实意愿,将“特殊事由”找出来,帮助意定监护委任人作出理性判断、寻找最合适的被委任人,从而设计出“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监护方案。在办理过程中,公证员的作用便是通过深入全面的了解和沟通帮助委任人达到内心确信,并适用常人的理性判断标准指导委任人作出最优选择。

3、认真分析案情制定综合性家庭法律服务方案。意定监护协

议只能解决申请人失能失智后的监护问题,只是针对一个阶段进行针对性的方案解决,对老人养老、财产处理都需要单独制定方案。一般意定监护的办理背景都有着特殊情况,所以仅仅通过意定监护是不能解解老人家庭的全部问题,所以往往需要我们充分了解未来被监护人的家庭情况,为他制定合适的方案,为他设计综合法律服务方案。

4、建议协会尽快颁布有关办理意定监护类公证的指导意见。

提供办证指导,规范办证流程。虽然意定监护还是非主流业务,但是介于公证的证明性,依据意定监护协议必须要书面形式订立,可以将意定监护的业务作为特色发展,借此宣传公证业务,发挥好家事服务职能,体现家庭公证人的重要性。

结语:意定监护制度为解决日趋迫切的养老问题和特殊群体的监护问题提供了出路,但一份真实有效的意定监护协议需要审查意定监护设立人在订立协议时神志是否清晰、对监护人的委任是否属于其真实意愿、监护人有无能力履行监护职责以及如何防止意定监护权的滥用、法定监护与意定监护之间如何取得平衡和谐等等,这些都需要公证员的介入。众所众知,公证员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立足于预防纠纷的社会公共职责,在意定监护领域能够真正起到“天平秤”的作用,从而有利于监护制度在实践操作中不断发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