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家事公证预案的写作思路
随着继承、遗嘱等传统公证业务的逐年减少,综合家事业务的数量逐渐增多,这些综合家事业务法律关系复杂、解决的问题多样,当事人的诉求众多,需要的是综合解决问题的思维,不再是原先的单线思维能够解决的,一方面要给当事人解释清楚需要什么公证工具、能够解决什么问题,另一方面也是明确公证员自己的公证文书写作内容和梳理办证流程,所以,公证预案在综合家事业务中就具有重要的意义。许多当事人不是专业人员,是不知道自己最终要解决的问题的,或者是考虑得不是很周全,所以需要出具公证预案,告诉他们有哪些问题需要解决,将公证产品提供给他们,这可以帮助公证人员更好地理清思路,提前预演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证能够按照预案顺利办理和当事人目标能够顺利实现。因此,我们在综合家事公证业务中必须重视公证预案的写作。
本人办理了一些综合家事业务,也十分重视公证预案的写作,好的公证预案既可以让当事人明白自己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解决的路径,也能让公证员明白自己的解决思路和每个问题解决过程中需要重点注意的地方。下面就以本人办理过的一个综合家事公证业务为例,梳理一下公证预案的基本写作思路。
一 案情简介
(一)家庭情况:
王某某与丈夫系原配夫妻,二人未生育、未收养任何子女;丈夫死亡后,王某某至今未再婚;王某某的父母均去世;共有兄弟姊妹八人:大哥、二哥、大姐、二姐、本人、弟弟、妹妹、小妹。现在主要由小妹照管,已经照管六年多。
(二)财产情况:
王某某原先名下登记房产一处,王某某于两年前通过买卖的方式将该房过户给小妹;有几笔大额存款,已经取出转至小妹处;另外本人还有退休金和部分存款。
二 当事人的诉求
(一)王某某的诉求:
王某某现在主要靠小妹照料,希望能够由小妹继续照料至过世,过世后的身后事也由小妹处理。
(二)小妹的诉求:
小妹愿意照顾姐姐,但是考虑到后面姐姐如果需要办理其他的涉及人身的事项,或者医疗事项,以及将来老人去世了医院、派出所、殡仪馆、陵园等办理手续时都需要有个第三方认可的法律身份,担心王某某没有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可能需要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办理,但是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有七人,如果有已经去世的,需要去世的人的继承人出面,人数较多,且不一定能够全部聚齐,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可能无法办理相关的事务,而有些事务又是时间紧迫,无法等待的,所以想通过法律途径让老人事先给予小妹后期办理相关事务的权利,取得办理相关事务的法律上认可的身份。
三 需要考虑的问题
(一)法律及现实的考虑:
因为王某某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所以,如果有财产的话是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先去世的,其子女有代位继承的权利,如果有后去世的,那么其配偶、子女都有继承的权利。
此种情况,如果王某某不做任何提前安排,财产将面临所有继承人都有权利继承的情况。对于小妹的权益无法保障,容易出现小妹尽到了照料义务,但是却无法得到与之相应的回报的情况。如果没有法律上的这些文件,在其他继承人诉讼要求继承的时候,小妹将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有权得到这些财产。而且后期的诉讼成本、时间成本、救济成本将是现在提前安排的费用的几倍,关键是那时候花了钱还不一定能达到自己的预期,因为不具有现在安排所具有的确定性和自主决定性。
(二)财产处分的考虑:
因为王某某丈夫已经去世,需要先确认拟处置的财产是王某某自己拥有完全产权还是和丈夫共有的,根据王某某所述,丈夫已经去世20多年,房产是其丈夫去世后办理继承公证,由其一人继承所得,有继承的公证书;其他款项都是其丈夫去世后自己积攒所得,自己有完全的所有权。
王某某以买卖方式过户给其小妹的房产,王某某去世后,其他继承人可以要求继承老人的售房款,如果没实际支付的话,也可以要求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无效,现在法院的观点是倾向于认为买卖合同无效,原因是买受人非善意第三人,买卖行为和实际意思相悖,房屋要恢复原状;王某某转到小妹处的款项也需要明确是借贷、赠与、代管,还是其他的用途,都是为了防止王某某去世后其他继承人主张继承权,而不是当事人自己认为的已经在谁的名下财产就是谁的了。
(三)小妹实际照料能力的考虑:
因为被照料人和照料人是同辈人,考虑到小妹的年纪也较大了,担心出现再过几年无能力照料的情况,经与小妹和小妹的女儿协商,同意由小妹和小妹的女儿共同照料,在法律文书中给两人设定一个前后顺序。
四 公证员的办证思路及建议
依据各方的最终目的和意愿,以及前期的沟通,并根据他们现在财产处置的实际情况,公证员建议以下方案:
(一)王某某失能失智后的人身问题办理意定监护协议。指定由小妹做第一顺位监护人,小妹的女儿做第二顺位的监护人。
解决的问题:人身问题。解决王某某在自己不能照顾自己时由谁来担任监护人,代其办理法律上需要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给其监护人一个法律身份。
建议:如果能找到其他信任的人可以作为监督人,两个作用,一是监督小妹和小妹的女儿按照协议履行义务,二是在王某某去世后,则可以作为小妹和小妹的女儿履行了监护责任的证明人,在小妹取得财产时多了一个帮手。
注意:监护人享有的是一个法律上的身份,在需要王某某亲自办理事务时代其办理,而不是一定要亲自伺候日常生活,做饭、洗澡等等,这些完全可以找保姆、家护等来做。
(二)对于医疗事项的预先指示办理生前预嘱。
解决的问题:未来的医疗问题。由自己决定在不可治愈的疾病晚期与自身医疗相关的问题,解决小妹、小妹的女儿及医疗机构难以自行决定医疗方案,或者小妹等自行决定后,不论结果如何,都会被其他继承人责怪的困境,或者需要近亲属签名才能进行医疗措施时没有合适的人签名的窘境。
(三)已经通过买卖方式过户给小妹的房产问题,办理售房款的赠与合同公证。这里面要注意,好多人为了省税,网签合同和实际的市场价有很大的差距,大多是远远低于市场价,而且绝大多数的情况,买受人是不实际支付价款的,这时就要考虑文书如何写作,怎么解决已经发生的这几个问题?
解决的问题:其他继承人要求继承售房款或者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否定的风险。既然是买卖,就是要按照市场价格支付对价,如果没有支付或者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且又是过户给自己的亲属,买受人不是善意第三人,如果产生纠纷诉讼,法院大概率是否定该买卖行为,从而导致房屋恢复原状的情况;另外其他继承人可以不要求恢复原状,但是要求按照市场价支付售房款,继承人继承售房款,而实际上该房过户是因为小妹照料给予的补偿,不需要小妹实际支付。通过赠与售房款,将房产买卖的漏洞补上,而不论实际的网签合同价款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或者未实际支付购房款。
(四)居住权协议,给王某某在已经过户的房屋中设立排他性的居住权。
解决的问题:因为房子已经在小妹名下,一是为了给王某某一个法律上的居住保障,让王某某安心,另一个也是为了防止小妹在王某某之前去世,王某某的居住问题会因为房产继承而有不确定性,所以建议签订居住权协议,为王某某在该房中设立至其去世前的排他性的居住权。
(五)代管协议、遗嘱或者赠与合同。已经转给小妹的款项以及将来取得的其他所有款项,办理代管协议,由小妹设立专用账户,专门用于管理王某某的款项,在王某某去世之前,上述款项为王某某所有;同时办理遗嘱,去世后上述款项如有剩余全部归小妹所有。如果王某某确认现在就要把款项赠与给小妹,也可以办理赠与合同公证,把这些已经在小妹名下的款项和后面自己的款项都赠与给小妹,在赠与合同中加入照料老人的义务,使之成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解决的问题:对转给小妹的款项有个明确的定性,给小妹一个保管、使用、最终取得上述剩余款项的法律依据,否则,大额款项转出无法说明最终使用的地方,且受益人无法说明是无偿赠与的,其他继承人可以要求继承。同时,因为款项已经在小妹名下,也避免了立遗嘱将来还得其他人出面配合,如果不配合就得通过诉讼解决的遗嘱继承程序的实际难题。因为钱已经在小妹名下,随时可以取出,遗嘱的作用只是为了在其他人主张继承的时候,对抗其他人的继承主张。如果办理赠与合同,解决的也是款项的性质,虽然赠与合同是现在就给小妹,但是里面有照料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于老人还是有一定的保障的。
(六)最后是办理遗体火化、注销户口、丧葬事宜、买墓地等事项的嘱托或者遗嘱保管事务。
解决的问题:身后的丧葬事宜。因为老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没有授权,那么遗体火化、注销户口、买墓地等问题现实中会有障碍,丧葬事宜也会出现不论怎么办理都会有其他继承人提出不同意见的问题,需要通过王某某的事先安排给小妹一个最终决定权。
五 法律依据
依据办证思路检索与使用的公证工具有关的所有的法律规定,列出依据的法律条文。
六 该公证的办理预案
(一)意定监护协议及其配套文件
(二)生前预嘱
(三)赠与合同
(四)居住权协议
(五)代管协议、遗嘱或者赠与合同
(六)嘱托或者遗嘱保管
(具体内容详见各自的文书)
七 费用
详细列明各种费用或者费用的计算标准,包括公证费、代书费、副本费、上门费等等。
需要提醒一下,该方案仅是结合申请人的实际家庭情况设计的综合解决方案,是公证员的建议,对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申请人也可以根据该方案,选择其中对自己最为有用的几个事项进行公证,以便节省费用,但是效果有可能会打折扣。
一般的综合家事公证预案都可以按照这个思路来写:案情简介、当事人诉求、需要考虑的问题、公证员的解决思路和建议、法律依据、公证预案、费用。其中的法律依据,如果仅仅是当事人来申请是不需要列明的,他们不关心这个,关心的是自身问题的解决;如果是律师陪同或者是律师代为咨询的建议加上法律依据,这样更加专业化。这个案例属于中规中矩的一个,还有一些属于有不确定性或者是不同的解决办法结果就不同的情况,此时,需要设计不同的几个预案,将不同的结果写明,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比如,这个案例中的款项的解决,是有代管、遗嘱和赠与两种方式,需要由老人自行选择决定;再比如,我办理的另一个案例,丈夫是无行为能力,妻子是丈夫的监护人,房产证是丈夫的名字,妻子以监护人的名义将房子以买卖的方式过户给了外孙女,此时对于房子的问题就不能以赠与售房款的方式来解决,而是需要用别的方式来弥补这个漏洞。
总之,综合家事业务的公证没有固定化的模板,需要根据个案,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和不同的目的,解决不同的问题,出具不同的公证预案,属于“私人订制”,但是,总的解决思路是大体相仿的。我们掌握了这个解决的思路,就能更加方便地为当事人解决问题,体现综合家事公证的价值。